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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控股股东中恒汇志虚增资产 证监会决定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真相或许会迟到,但从未缺席。

日前,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一项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的涂国身,因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决定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中恒汇志属于股权投资类机构,涂国身作为大股东持股99.1%,李志群作为二股东持股0.9%;资料显示,该公司历史上对外投资项目有7个,包括深圳市中恒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等,公司历史法律诉讼文件超过了70多份,公司及股东涉及的法院公告有50多份,失信信息两次。

记者通过相关途径欲与中恒汇志取得联系,但并未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应当为证监会的这项行政处罚点赞。投资公司财务造假,董事长难辞其咎;投资机构高管应当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且确保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但中恒汇志董事长财务造假、虚增营收,属于严重的失信行为。

存在虚增营收违法行为

记者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这项决定书了解到,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但中安消技术的项目存在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是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是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

证监会认为,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在2014年12月27日公告《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表示,涂国身在中恒汇志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应当为证监会的这项行政处罚点赞。投资公司财务造假,董事长难辞其咎;投资机构高管应当是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且确保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但中恒汇志董事长财务造假、虚增营收,属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市场的“眼睛”就是法律,法律有“三颗牙”,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现在还有“第四颗牙”,十年证券市场禁入就是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刘俊海说,证监会的这项处罚有助于树立市场正确的价值投资理念,让好的企业能够脱颖而出,让坏的企业被及时淘汰;让失信者一处犯错、一处失信,必将处处受限。证监会对各种财务造假为代表的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为了进一步把股市这种不良现象遏制,监管一定要从夯实资本市场的根基开始。

公司涉及多起法律诉讼

记者通过天眼查梳理发现,中恒汇志主要业务内容为股权投资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份,注册资本金1.22亿元,公司经营项目包括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涂国身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99.1%,李志群作为公司二股东持股0.9%。

数据同时显示,中恒汇志对外投资项目多达7个,包括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防再生资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智科创机器人有限公司等,公司主要成员除了大股东和二股东外,还有总经理和监事,分别是黄婷、李月花。

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中恒汇志和涂国身涉及的历史法律诉讼文件在70份以上,历史法院公告50次以上,失信记录有两次,分别是2017年11月份、2018年10月份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为分别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显示,*ST中安今年一季报中中恒汇志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为52797.78万股,股权占比为41.15%,属于限售流动股股东。一季度有4家机构投资者持有*ST中安,分别是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国兴业银行、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云南信托的聚利11号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合计持有6961.58万股,占流通股比例9.22%,占总股本的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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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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