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9日。《意见稿》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
《意见稿》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酒店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机构长期运营、只租不售,其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异议、冻结等情形。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改建项目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改建实施单位。申请改建的项目为依法建造的房屋,且未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处理并完善手续的项目可申请改建。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单个改建项目不少于50套(间)
在改建规模上,按照《意见稿》,改建项目原则上以整栋、整层或者相对独立部分为申请单元集中改建,同一楼栋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配置。单个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在改建标准方面,改建项目应当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改建施工过程中不应改变原建筑物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建项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等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为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的相关规定,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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