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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奥运知识产权常见误区,乐享奥运IP价值

作者:张瀚洋

北京冬奥会期间,人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参与度空前高涨,随着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走进奥运IP的价值光环下来分享和传递快乐,创造并不断放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价值。不过,有些时候,人们在评价一个具体行为时,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哪些又不构成侵权,在判断时结论往往还不够明晰,有时还会因此走入误区。常见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误区还有哪些?如何才能更好避免侵权风险呢?

北京建筑大学冬奥志愿者在首都体育馆运动员入口区与即将下班的冰墩墩玩偶合影

冰墩墩设计图(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设计团队负责人曹雪 供图)

误区1:国民偶像“冰墩墩”,只要不拿去营利就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冰墩墩”是集多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于一身的“重点保护对象”。作为美术作品,它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作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殊保护。在著作权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因此非营利性使用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理论上无论是对“冰墩墩”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的复制,都受到著作权人即2022北京冬奥组委的复制权控制。另外,擅自修改“冰墩墩”原有形象,达到了有损于原有声誉的程度,就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是对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修改权的侵犯。因此,不能说没有营利目的就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误区2:自制“冰墩墩”合理,上网分享也一定“合理”?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情景之一,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因此,靠自己动手堆雪人、包汤圆、做烘焙、剪窗花等实现“冰墩墩”自由,只为纯粹的“独乐乐”,毫无疑问应属合理使用。如果将这些手工“整活”的过程,拍成视频上传到网络空间,与“众乐乐”,还是不是合理使用呢?有没有超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限定?其实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是有为平衡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和让普罗大众一起享受精神文明成果间关系的考量,即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加以限制,来为公众留下足够好又足够多的智慧财富。“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本身也正是凝结了大量公共利益的存在。因此,如果将各种“冰墩墩”手工教程做成视频与“众乐乐”,在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时,一般也会被认定是抱持个人学习和欣赏目的,仍属合理使用。但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合理使用的边界并不绝对,一旦前述视频中的不合理因素超出了理性适度的范围,例如成为了“流量变现”的钥匙或是“视频带货”的附随,那么这种动机复杂的自制冰墩墩再分享行为就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仍会存在侵权风险。

误区3: 转让二手“冰墩墩”,也需要获得官方授权?

在市面上一度“一墩难求”的火热局面中出现求购二手“冰墩墩”的需求,本身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表现。由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不少人总担心自己出让或者买入二手的含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会不会破坏奥运特许经营的规范,二手交易是否也要取得官方授权。这个问题的背后,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其实每一位消费者手中每一只“冰墩墩”,都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冰墩墩”的一个特定的复制件,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首次被赠予或销售后进入市场,每个复制件上的发行权就被用尽了,再次流通时,所有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它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售出的正品,就可以自由流通。同理,作为含有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再次销售也无需经过权利人授权。但要注意的是,二手交易虽好,但不能因此扰乱市场秩序喔!

误区4:注明出处、声明免责就可以“合理使用”赛事精彩照片?

事实上,与2022北京冬奥会的组织、开发和营销有关的一切权利都被认为属于“奥林匹克财产”,其中就包括媒体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视频等多媒体素材,以及将这些素材用于出版或传播的权利,这些无形财产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缺乏权利授权许可,擅自利用授权媒体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视频等进行“二次创作”,仅注明出处或是提示“版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图片素材来自网络”等“免责声明”,很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能真正免责。只有当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特定情形,既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又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时,才能构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误区5:转发赛事节目的视频侵权,转发链接不侵权?

一部冬奥会赛事节目,在制作中少不了运镜、分镜、剪辑、特写、慢放等的灵活技巧,如果技巧的使用还透露出节目创作人员的个性,那么节目完全有可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一部节目被制作出来,还要通过拥有赛事独家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邻接权人提供的渠道,才能为场外观众最终合法获取。很多人都知道的是,未经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擅自转播、在信息网络传播赛事节目、或是利用节目制作的短视频、动图等,其行为都将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权利的侵犯。但同时也要提醒,如果在网上转发一个指向侵权视频的链接,无论是明知被链视频侵权,还是没有尽到发现明显侵权可能的合理注意义务,都有可能因扩散侵权链接构成“帮助侵权”而被判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区6:只有“图形”才是“标志”,企业蹭热点话题无伤大雅?

奥林匹克标志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形式上应做广义理解,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在形式上可以是五环图案、旗帜、格言、口号、会歌、各类徽记和标志、专有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等,其中文字类的标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拉丁文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上公告公示。比如冰墩墩的美术形象和它的中英文名称“冰墩墩”“Bing Dwen Dwen”就都是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授权,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因此,假如有企业想在微博平台上发布宣传文案,在首尾处捎带上#围观冬奥会#的热度标签来吸引流量,由于“冬奥会”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其行为就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并有可能因此吃到罚单。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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