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及证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通知》表示,应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性企业进行检验测试。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主要基于受评主体个体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通知》提到,应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坚守评级独立性。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客观、独立。
《通知》表示,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通知》认为,要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加强合格机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应当完善内部评级等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合理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通知》还指出,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评级区分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结果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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