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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发布 已获称号城市需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记者16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已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后,深圳、珠海、广州、汕头、东莞等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欲通过动态管理及复查继续保留称号,以及其他城市欲新申报评选该称号,需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为鼓励各城市积极参与节约用水工作,我国从2002年起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评定工作。截至2020年度上一批获评城市出炉,全国共有134座城市获“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广东省自2010年度起,先后有深圳、珠海、广州、汕头、东莞等五座城市获此称号。

新办法明确了申报城市应具备的条件,并修订了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新标准涉及20项指标。新办法要求,申报城市近三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两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与原办法类似,新办法约定“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并非“终身制”,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需通过动态管理及复查,维持该称号。

根据新办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命名有效期为五年。已获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的,不再保留称号。复查通过的城市,继续保留其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城市节水、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

关键词: 节水型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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