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1月26日,全国已有十余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延长生育假。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出勤照发,各种福利让生育期和哺乳期的夫妻获益不少。很多人也期待,广东的生育假期能跟随这些省份的“脚步”进行调整。近日,记者采访了人口与社会发展方面的专家,他们针对生育假和育儿假发表了相关见解。
延长生育假,增设育儿假 育儿假期间工资按出勤照发
目前,全国已有十余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明确延长生育假,包括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河北、安徽等。其中,北京增设育儿假,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湖北省妇女产假增加60天,共158天。浙江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在目前公布育儿假的城市中,重庆市提出的育儿假较长,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据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职工生育休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相应增加;二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80天奖励假以及配偶15天陪产假,再加上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带薪休假等。
更加审慎稳妥的政策安排 应该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针对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对于一些新手妈妈来说,恰如及时雨。刚刚休完产假返回公司上班的陈女士向记者表示,“育儿假对我有很大的吸引力,夫妻双方必须都要休育儿假,如果育儿假连在周末,就是个长假,全家一起出去玩,交流感情。而且男性有了育儿假,除了能让他多尽一点家庭照顾的责任之外,还对女性就业比较公平,否则企业就更不愿意招聘女性职员了。”
不过,也有人主张,向发达国家看齐,所有育龄妇女放三年带薪产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刘小敏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这种主张本是个别发达国家的制度安排,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当下中国是否可行?它会不会加重某些企事业单位对育龄妇女就业的隐性歧视?会不会超越某些经济困难的地区或企业的承受力?恐怕仍需深入研究。”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研究员董玉整也指出,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制定各项具体措施时,一定要注意政策与政策之间的相关性,注意各项政策与社会、与家庭、与个人之间的复杂联系,将系统性、协调性、有效性与可持续统一考虑,切不可只考虑某方面利益、眼前利益、个人利益。比如,在考虑增加、延长有关生育假期时,一定要同时考虑到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既要做到尽力而为,也要坚持量力而行。要循序渐进,坚持辩证思维,避免单打一、顾此失彼。
加大三岁以下婴幼照护的政策扶持 着力建设生育成本共担机制
“从现有各地已经公布的情况看,延长假期时间、增加假期类型都是普遍的做法。与此相关的还有发放生育补贴、增加0-3岁托育服务、设立母婴室、教育减负、购房优惠等措施。国家提出,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现在的这些措施,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应该在总体上给予积极的肯定。”董玉整说。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给新手妈妈延长产假和增设育儿假,但在孩子未上幼儿园之前,父母照顾婴幼儿的负担依旧很重。“要加大三岁以下婴幼照护服务业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改革开放与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飏表示:“目前国家各级政府对儿童照顾责任的分担有限。儿童早期照顾尤其是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资源总量匮乏,结构单一,主要以家庭照护为主,社会化照护力量不足。家庭依然面临着儿童照顾压力大、照顾成本高的困境,特别是对育婴女性的政策关注度不够。”
对此,董玉整认为,助力三孩政策落地,在实施的配套措施中着力建设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十分关键。“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合法的生育权利或不生育的自由;但同时,每个人都有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现实的生育成本也是种类繁多、数量较大,着力建设完善生育成本共担机制,是大势所趋,也是最有成效的决策。政府、社会和个人,一定要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共担养育成本,共促生育活动,有效提升生育率和生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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