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的新引擎作用愈加凸显。《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9.2万亿元,较去年增加3.3万亿元,总量规模和增长速度位居世界前列。“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多处提到数字经济,并单列“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篇章,对建设数字经济作出规划。
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今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近年来,我国通过制定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治保障。
与此同时,多地积极探索数字经济促进型立法。3月1日《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9月1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施行,聚焦“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两大核心,突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做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技术创新。这些以地方促进型立法的形式,鼓励、引导、包容、审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既体现了先试先行的创新性、引领性,也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为从国家层面针对数字经济进行综合性、系统性立法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在推进数字经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以下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首先,数字经济地方立法要明确划定各级政府部门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落地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其次,数字经济地方立法应结合各地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和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当地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突出问题和迫切需求提出解决措施;第三,应尝试建立容错机制,设置强有力的激励保障措施,如广东、浙江等地的数字经济地方立法中均提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大胆试错,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有关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等内容。
从国家立法层面看,也需要进一步关注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宏观性问题,尤其是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在税收领域,平台企业利用全国范围的数据开展服务,却只在少数省份纳税,可能引发区域间税收分配的不平衡;在数字鸿沟方面,地域差异、城乡差异等因素相互交织,这些问题较难通过地方立法解决,还需要从国家层面综合统筹考虑。此外,国家立法还应着力防范地方立法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面对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原则,即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协同监管的原则,在激发数字经济活力的同时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创新监管理念,还是优化监管手段与方式,都需要更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实现相关监管执法体系与执法能力的现代化,促进数字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健康快速的发展,以保障数字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繁荣有序。(孙云清)
关键词: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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