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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闻】共享出行新变局:聚合模式的突围与边界

  近日,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主办的第21期荷塘月谈,围绕“聚合商业模式下的第四方平台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边界”展开研讨。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中国网约车市场交易规模达4476亿元,2021年网约车用户规模达3.9亿元。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成为我国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创新业态,成为城市运力的重要补充,但也伴生了一家独大、市场高度集中等问题。


【资料图】

  在市场侧,拥有流量优势、技术优势的聚合平台涌现,一定程度为众多中小网约车平台提供流量入口,改变了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极大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共享出行市场出现新变局。

  长期以来,网约车市场高度集中。据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截至2022年6月30日,每个月订单量超过100万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只有9家,而全国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共有277家。

  “很多小的平台拿到许可了,但是它的业务量非常有限”,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毅纯在第21期荷塘月谈研讨会上表示,聚合平台通过发挥流量优势,为众多中小网约车平台提供了流量入口,改变了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竞争。

  王毅纯认为,作为一个流量入口,聚合平台的用户量是其生命线。为保障用户权利,聚合平台有动力制定完善的网约车平台接入准则,成为“市场的手”帮助规范中小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行为。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盈看来,聚合平台对网络交易提供了“交易场所和交易机会”,发挥了撮合交易的中介作用,成为串联第三方服务平台企业和用户关系的重要连接点。

  “聚合平台提升了出行效率,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成为与会专家的共识。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良聪在会上提到,大家不用下载多个APP,就能让约车更方便,聚合平台上提供了足够多的选择,这是市场充满活力的一项必要前提,聚合模式的出现,提升了价值链的配置效率。

  与会专家认为,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不一样,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角色,而聚合平台承担的是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的角色,需履行《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法定义务。

  而网约车平台是直接通过车辆和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平台,需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持证经营,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

  随着聚合平台在共享出行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聚合模式的权责边界,也在实践中凸显出来。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聚合平台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经营主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的规范,应对接入平台经营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看来,聚合平台实际聚合的是网约车平台而非网约车司机,有义务对其聚合的网约车平台进行资质审核,但无权对网约车平台内的车辆、司机的信息进行数据提取和审核。

  王毅纯认为,基于聚合平台的法律定位,其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是要加强对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审核,其次要建立乘客保障机制,确保平台上信息服务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此外,聚合平台还应在信息公示、完善服务质量考核、规范数据传输、保障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网约车平台独立自主交易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陶盈提到,聚合平台在保护用户和网约车平台的交易安全方面负有三方面责任,首先是对网约车平台资质的审核责任,其次有确立交易规则,防范交易风险的责任;再次,聚合平台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关键词: 共享出行

责任编辑:Rex_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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