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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查询余额 农村合作医疗查询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咨询及应用查询指南第一条 在本县内患病的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自由选择本县范围内任何定点医院就诊都能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资料图)

2、如病情需要转县外医院检查或住院治疗的,先在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填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才能转省、市级定点医院或有专科特色的医院诊治,凡不具备转院手续到县外医院诊治的医疗费用自理(急、危、重病情需要抢救和在外打工、经商、读书的参合农民除外)。

3、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4、 农民家庭账户:将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的10元资金和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年划拨5元作为农民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各级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

5、 2、住院费用补偿资金:人均33.5元,占总基金的67%,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住院大额费用补偿、住院费用再次补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6、 3、风险资金:人均1.5元,占总基金的3%,用于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

7、逐年提起,达总基金的10%为止。

8、如发生风险资金支付,则从下年度的筹资中补充。

9、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将根据补偿情况和评价结果,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及补偿比例及时进行调整。

10、 第三条 补偿范围: 住院期间的药品费、医用材料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和基本床位费等医疗费用。

11、应报销的药品费:在村级定点医院按《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在乡(镇)级定点医院按《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院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执行。

12、 参合农民孕产妇系统管理产生的诊治费用按本规定纳入补偿;出生后42天的新生儿纳入其参合母亲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给予补偿;农民夫妇同时参加合作医疗的,保障期内当年度出生的婴儿(1岁以内)给予补偿。

13、 以下情况不属于补偿范围: 未经批准转诊转院、使用以上补偿范围内《药物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14、 2、生活用品、营养品、保健品、残疾辅助器具、心脏起博器等医疗器械费用;住精神病院期间的生活费,住疗养院发生的费用;按摩、医学美容、假肢、义齿、配镜、准分子激光治疗等特殊医疗费用。

15、 3、因务工工伤、务工职业病、他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计划生育手术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害;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所致疾病的医药费用。

16、 4、因不接受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17、 5、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陪伴费、伙食费,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18、 第四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定点村卫生室及医院有: 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院。

19、 村级定点卫生室:全县范围内的村卫生室。

20、 2、乡级定点医院: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

21、 3、县级定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22、 4、市级定点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原地区医院)、安顺市302医院、安顺市妇幼保健院、贵医安顺医院。

23、 5、省级定点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省脑科医院、贵州省肺科医院、四十四医院、贵阳市妇女儿童医院。

24、 6、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确认的有专科治疗特色的医院。

25、 第五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所能得到的门诊补偿费用为其家庭账户资金总额,在家庭账户资金余额以内按100%补偿,超过家庭账户资金余额自付。

26、 2、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1)乡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70%。

27、 (2)县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

28、 (3)市、省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设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分补偿比例为50%。

29、 (4)外出打工、经商、读书的参合农民因病在县外医院住院,设起付线为200元,超出部份补偿50%。

30、 (5)因病情危、急、重在非定点医院抢救住院;边远村寨参合农民为方便就医在周边县(区)非营利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根据所住医院级别,按上述乡、县、市、省级定点医院的标准下调10%进行补偿。

31、 (6)起付线以下部分由患者自负,一年内每个参合患者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32、 (7)民政部门救助、供养的老复员退伍军人、农村特困人口、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40%定补精减人员,在上述补偿的基础上分别上调10%。

33、补偿时持县或乡民政部门的证明和民政部门核发的下列证件之一:《贵州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员证》、《退伍证》。

34、 3、住院大额费用补偿比例: 一年度内补偿医药费用在10000~20000元和20000元以上的参合患者,在经过一般补偿后,按其自付部分再分别给予30%、40%的一次性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5、住院大额费用再次补偿不受补偿封顶线30000元的限制。

36、 4、住院费用再次补偿: 年终住院费用补偿资金结余超过20%,则实施住院费用再次补偿。

37、在经过住院费用补偿、住院大额费用补偿后,对其自付部分给予3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38、全县每村(居委会)补偿1人,由各村(居)委会根据参合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的多少结合家庭经济情况确定,补偿对象在本村公示5天无异议,持村(居)委会证明、镇宁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单、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到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补偿。

39、 5、特殊慢性病补偿:以下特殊病情可以按上述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0、 (1)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治疗;(2)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输血治疗;(3)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4)精神病人门诊药物维持治疗。

41、 第六条 补偿办法: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可持《合医证》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和定点村卫生室看门诊或购买合医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在其家庭账户资金中当场减免,经双方签字认可,超支自理,当年节余自动结转下年使用,可继承但不退款,也不冲抵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的参合费。

42、 2、参合农民在县、乡级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农民垫付,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结账发票、费用清单等有效凭证在所住院的医院审核并现场补偿,经双方签字认可。

43、经批准在省、市级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抢救、外出务工、经商、读书等的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凭有效凭证审核报销(外出务工、经商、读书的参合农民还需提供相关“外出证明”材料)。

44、 第七条 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住:医疗费用报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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