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阿里研究院主办的“数实融合的第三次浪潮”——2023新经济智库大会,邀请十余位来自学术界、产业界和咨询界的顶级学者、专家和企业家齐聚一堂,围绕“数实融合的第三次浪潮”这一话题,展开思想和观点的深度碰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以《监管服务如何促进数实融合》为题进行主题演讲,分享了关于对鼓励数字经济发展和优化平台经济监管方面的阶段性思,应从监管规则、实施等方面探讨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问题。
图为 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黄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以下为黄勇副院长演讲主要内容整理——
一、完善竞争政策顶层设计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特别是对数字经济这类高度强调创新和多方面协同、协作的前沿产业至关重要。
竞争政策尊重市场,以竞争为优先,与行政主导的产业政策并不相同。很多企业自身已经不生产任何零配件,而是通过全球分工协作、采购整合,最终形成产品。最近热议ChatGPT也更需要更多行业的协作带来海量应用场景。这说明,前沿事物都不是产业政策计划出来的,也不是能够计划出来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不能完全占有整体产业链,都是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只有依靠市场推动协作,鼓励创新,才能够产生创新,走向前沿。
中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了竞争政策。随着反垄断法不断实施,竞争政策也不断发展,在社会各界推动下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且写入中央文件,形成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表述,具有长期指导意义。这种基础地位,就是指产业、财政、货币、金融、投资、贸易、区域、环境、就业、消费等政策,都要在竞争政策理念和制度框架下协调,其基础理念就是市场化。
去年,《反垄断法》的最新修法成功地把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写入新法总则,并且有专门的一条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而使竞争政策的法治保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完善,为数实融合提供了优越的发展空间和环境。
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首先,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是“底层技术+算法数据+应用互动”的结合体,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载体。因此,要树立发展平台经济就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服务理念。平台企业最擅长的是发现市场,并开发、应用和推广,有关部门在制定就业、消费、创新等政策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整合现有的平台经济资源,避免“另起炉灶”造成财政、时间、人力等方面的不必要浪费。
第二,要有效保护平台企业的数据私权,做好政府数据和公共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该更多地去推动政府数据、公共资源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要形成鼓励创新和投资的监管模式。数字经济的创新离不开平台经济的试验,甚至试错。要推动全社会共享创新成果,就要鼓励平台企业和资本市场共担其中的风险和收益。
研究数据显示,2017年,中美新增平台独角兽占全球比重分别为36.8%和33.3%,中国当时体现了超越美国的趋势;2021年,两国数据分别为2%和89.8%。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显著拉大中美数字经济的规模差距。目前,中国平台经济在产业规模上依然紧随美国,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此要考虑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才能够更好地吸引全球的投资,进一步与美国竞争?
“实施常态化监管”、“‘绿灯’投资案例”、“大显身手”等政策表述对平台经济的发展释放了利好的信号。只有将动态变化调整的政策,固定成为法律制度,并落实为符合平台发展规律的法治保障,才能使这些利好信号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定心丸”。在目前的立法、规章、细则、解释中,还有许多专门指向平台经济的行为规范和特殊的责任条款,如果这些规定的定义、要件、边界不够清晰,法律程序不够严格,就有可能成为资本市场评估投资可行性、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风险考量因素,进而成为市场释放活力的“堵点”。推出“绿灯”投资案例,也要考虑平台创新特点,为潜在创新预留空间,逐渐过渡到“非红即行、非禁即准”的负面清单模式。
最后,要探索平台生态系统的监管方案。技术发展和业态创新,逐渐让“数字”和“实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不仅如此,平台业务之间的壁垒,也早已经被生态系统所覆盖,变得逐渐难以区分,实际上也没有必要甚至不应该区分。
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技术与人们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民生要依靠科技来实现,科技要促进民生来发展,也就是说,“民生越来越科技、科技也越来越民生”。大数据生态系统有“盖然性”和“模糊性”的特点,法律则追求“逻辑性”和“确定性”,在监管上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要探索形成平台生态系统的整体监管治理方案。
图为 对外经贸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黄勇
三、要理性的看待国际经验,充分理解国内实际
平台经济近年来已经成为全球各法域监管的热点、焦点、重点、难点,以欧盟为代表的法域在平台经济的监管方面走在了前面,规定不仅全面,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比较激进,通过标新立异的立法和高额处罚的执法,对全球数字经济监管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不少法域争相借鉴模仿。
需要看到,欧盟处罚的企业和立法针对的对象,基本是美国的科技巨头公司,背后的原因是欧盟本土平台企业缺乏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当然还有法律、哲学和理念原因。另一方面,美国虽然也在对平台企业施加监管压力,包括国会出台或者正在讨论的平台经济法案,但由于其特殊的执法司法体制,实际表现出来的状态则是“雷声大雨点小”。因此,我国借鉴国际经验时,要保持格外的理性和谨慎,监管要符合我们国家的产业发展、国际竞争力的实际状况。
四、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的体制和机制
中国平台经济监管有“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体制特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管、行业监管、广告监管、信息监管、数据监管、安全监管的法律和规则,均有可能适用于平台经济,有时行为规范之间还存在交叉。这种体制特点的优势在于,无论平台经济领域发生任何争议,都能够从一个“小切口”迅速解决,使行业尽快回到正常的发展轨道当中。但是这种多部门多法律的共治,多部门的共管,也会有它的问题,要加强顶层设计层面的整体协调,发展数字经济,应强调治理的导向性,避免执法的工具化,导致出现争权推诿和头疼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的情况。
此外,在监管中还要更好体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对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很多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难以预测。政府可以依托自身优势、搭建研究和讨论的平台,定期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进行研究,并公开发布研究报告,为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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