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门诊统筹
(资料图片)
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2.门诊慢性病
(1)起付标准:成人800元,儿童500元。
(2)报销比例:6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病种1500元,两个及以上病种3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按住院标准执行。
4.高血压、糖尿病“两病”(不含已通过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评审人员)
(1)起付线:不设起付线。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5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人,糖尿病为375元/人。对同时患有“两病”的保障对象,分别享受相应待遇。
5.住院待遇
(1)基本医保:
①起付标准: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2000元;省外2500元。
②报销比例:省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省外医院50%。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域内标准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①起付标准:13000元(年度累计)。
②报销比例:分别按60%(起付标准-10万以内)、70%(10-15万以内)、80%(15万以上)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6.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限额报销,正常产住院分娩500元,病理性剖腹产1200元,选择性剖腹产参照正常产住院分娩执行500元标准。
关键词:
责任编辑:Rex_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