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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和阳阳经自由恋爱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宁宁,一家五口的小日子过得简单而温馨。
2018年,岳父母居住多年的房子遭遇拆迁,根据政策规定,小刘一家三口也可以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安置房。原本一家人开心的计划着搬入新家的小日子,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阳阳竟因心脏病猝死于家中,一家人沉浸在悲伤之中。
在妻子去世后,小刘每每想到自己和妻子选房的场景,便悲伤不已。于是,为了走出丧妻的阴影,带着孩子开启新的生活,他决定再多支付27万余元,将原有的房子换成一套总面积130平方米的大房。
如今,大房子即将入住,小刘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小刘认为,27万元的购房款是妻子过世后由自己支付的,因此这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拥有。而之前的60平方米房产,因为在安置的时候算的是一家三口的面积,因此应该一家三口平均分配,如今自己带着女儿宁宁共同居住,因此这套房产中的90平方,理应属于自己。
对于小刘的观点,岳父岳母并不认同。她们认为,130平方米的房产属于女儿和女婿以及外孙女的共同财产,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由于是小刘家的出资,因此应该算为女儿与女婿的共同债务。如今,阳阳去世,属于她的43平方米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老两口、小刘和女儿宁宁四人平均继承。因此,老两口认为,小刘获得房产的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对于小刘向家中借款27万元用于购置房产的债务,也应由小刘和阳阳各自承担一半。
律师在知道小刘一家的情况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由于阳阳是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她的遗产,应由配偶小刘、女儿宁宁、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对于遗产的分配方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经过律师的分析,属于阳阳的财产,是在她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1/3属于阳阳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对于多出来的70平米面积,一家人应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尽可能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协商解决。律师认为,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尽量考虑到阳阳的父母和女儿宁宁的权益,毕竟他们都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人之间,在面对遗产的时候,要切实考虑到每位继承人的生活现状,只有这样才能让亲情不走样,才能为子女做榜样,才能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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