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菜馆在门头字号上“碰瓷”知名餐饮商标“宴遇”,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00元……这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月20日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的一起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该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记者获悉,2022年该院新收知产案件383件,结案393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著作权纠纷数量最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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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宁法院去年的知识产权新收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数量最多,达到207件,其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62件。此外,商标权纠纷101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50件,技术合同纠纷13件,不正当竞争纠纷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
据介绍,自2021年起,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大幅度地下降,主要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大幅下降。究其原因,一是区政府对全区特许经营市场出现的乱象进行专项治理,及时制止并清理了一批经营不合规、不合法的企业,同时通过该院诉讼案件的陆续处理,加盟人对特许经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所提高;二是自江宁开发区法院成立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后,分流了该院辖区内的案件。
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江宁法院充分运用繁简分流机制,创新审判方法;同时探索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深度运用智慧法院成果。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加大涉食品领域侵权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严格认定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确保商品产地和信誉,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涉KTV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重视提炼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规则,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针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江宁法院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加强与公安、检察院协调与联动,形成公检法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打击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沟通,聚焦市场治理难点。此外,该院还引入江宁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江苏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专业调解机构参与诉前调解、诉中调解,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将知名餐饮注册商标用于自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四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一件南京某菜馆在门头字号“碰瓷”知名餐饮商标“宴遇”,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厦门某公司成立于2011年,从事餐饮服务,多年来其经营的餐厅在各种评比中获得不少荣誉。该公司注册了“宴遇”系列商标,对该系列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处于有效期内。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均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等。
该公司发现,南京市江宁区的一家菜馆门头招牌为“宴遇某夏”,店内餐桌纸巾盒、点餐卡、订餐卡等位置也均印有“宴遇某夏”文字,消费账单上则印有“宴遇某夏烤全羊(江宁店)”。经比对,这些文字与厦门某公司所持有注册商标中的“宴遇”文字相同,仅在字体方面略有差异。为此,厦门某公司将对方诉至江宁法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均是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存在较高的重合,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的商户名称的字号部分为“宴遇某夏”,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为“宴遇”二字,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不当利用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成立于2011年,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对“宴遇”品牌应具有比其他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权属和原告在先使用情况应尽到必要的审查,并在登记字号中做到合理地避让。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依法酌定由被告南京某菜馆赔偿原告厦门某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元。南京某菜馆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据介绍,通过模仿、使用他人字号达到市场混淆之效果是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虽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但仍然有违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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