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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的要求,应该是不少于14天。
2、相关章节如下:第五节 混凝土自然养护第4.5.1条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二、混凝土的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三、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四、混凝土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3、注:①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4、第4.5.2条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注: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养护时,宜涂刷保护层(如薄膜养生液等),防止混凝土内部水分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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