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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阳:规制平台数据封禁行为 促进平台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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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靖杰)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侯利阳表示,数据经济已经成为平台经济中显性的竞争要素,互联网经济主要竞争由原有单一注意力维度,转变为现在注意力和数据两个维度。此前平台需要做的是保护自己的注意力不流转到其他平台,在数据因素加入进来后,平台行为模式发生变化,产生两种新型行为:一个是平台开始通过各种方式来保护自身所搜集的数据;另一个是对数据进行合理利用。

  由于数据经营的出现,部分平台开始利用数据实施垄断,侯利阳将新型垄断行为分为三类:第一是大数据杀熟,平台利用自己搜集的数据来分析各种市场主体,通过分析其行为模式进行杀熟;第二是扼杀型并购,大型平台为了获取更多数据和注意力,会吸收一些未来可能跟自己产生潜在竞争关系的小型平台,通过收购,将小型平台吸入到自己的生态圈之中,甚至直接把小平台扼杀在摇篮当中;第三是平台封禁和自我优待,平台之间竞争或者合作归根结底是数据的互联互通,通过自我优待,将平台相关数据提供给下游企业使用,而拒绝给竞争企业使用,由此可以使得竞争者的优势降低,使自己的自营或者关联业务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产生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自我优待跟平台封禁是紧密相连的,自我优待的极致就是平台封禁,因此从根本上讲,平台封禁属于自我优待的一种。侯利阳认为,自我优待主要由两类组成:一是针对竞争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二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商家所实施的自我优待。平台封禁之间都会存在一种平衡的状态,市场机制并没有失灵,只是竞争模式或者竞争范围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核心平台协商亦或是通过《反垄断法》的方式去解决。

  不同于竞争平台封禁,面对平台内的自我优待,侯利阳提出首先要设置核心平台业务的概念,无论平台间竞争还是平台内竞争,平台竞争已经变成了一种生态圈的竞争,每一项平台业务都有资格成为核心平台业务,而生态圈需要围绕一个或者几个平台的业务向周围扩张,这些核心平台业务就构成了平台市场力量的一个出发点,所以只需要关注核心平台业务即可。

  其次,并不需要关注所有经营核心业务平台,只需要关注超级平台。针对超级平台有两个点可以思考,一是规模要远远大于其他竞争者,二是其他竞争者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办法降低超级平台的市场力量。侯利阳建议可以对这些超级平台实行一些竞争中立义务,在经营自营业务的时候给予中小企业自营业务优待,合理、平等地使用数据。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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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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