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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结货款,另一方为要钱采取锁门的方式干扰营业……最近,这样的一幕就发生在永宁县李俊镇,好在永宁县人民法院李俊人民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处理了这起因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朱某系某品牌面包供货商,高某系李俊镇某超市经营者,朱某长期向高某供货,由于双方因长期供货的合作关系形成交易习惯,一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今年以来,朱某多次向高某催要拖欠的近千元货款,但高某以临期面包没有及时调货处理为由,拒绝向朱某支付货款。一天,朱某又上门催要货款,再次被高某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一怒之下,朱某用U型锁将高某经营的超市大门锁住,导致高某的超市不能正常营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双方在争吵不休的情况下一同来到李俊人民法庭,希望法庭能给他们一个公道的说法。
经过承办法官多番释法析理和协调劝导,双方当事人逐渐放下对抗情绪。朱某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冷静,这样做不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无法解决根本问题;高某也认识到自己拒付货款的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经营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应及时向朱某支付货款。最后经过法庭工作人员和特邀调解员的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高某当庭向朱某支付货款,朱某则将过期商品回收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记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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