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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善明:数据垄断治理的目标是促进相关市场数据可竞争性与流通可持续性


(资料图)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郑伟)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如何理解数据垄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善明在会上表示,不能仅静态地去强调其是一种状态,同时还应考虑状态对行为的影响。

  金善明倾向于将数据垄断理解成经营者因拥有特定数据而形成或增强其在特定领域、行业中的市场控制力。这不是简单地将拥有数据等同于拥有市场力量或市场支配地位,更不意味着拥有数据即等同于垄断行为,需要进行考量分析。数据垄断该如何定性,金善明谈到,可将数据垄断理解成一种状态或是市场结构意义上因为数据而获得的市场地位,并结合个案化场景作类型化的定性分析,但不论如何定性,作为新兴业态或经济形态中的数据垄断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制工具的运用能够一定程度维护并营造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但也意味着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因而在强调对经营者违法行为惩戒和矫正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政府规制行为的权边界。

  数据垄断如何治理,金善明说:“数据垄断行为,最终是否应当予以处罚,需要进行违法性分析认定。这里需要避免出现‘路径依赖’,不能先入为主地认为就应当适用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具体分析。”

  谈及《反垄断法》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与中小企业保护的关系,金善明谈到,反垄断法对数据垄断治理的立足点依然是为了恢复和维护市场竞争,这与当下公平竞争政策和制度的精神是相吻合的。数据垄断治理的目标不仅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也是为了促进相关市场内数据的可竞争性及数据流通的可持续性。大平台数据垄断,对于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极为不利。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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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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